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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www.jspwl.net  2007/7/24 10:24:00    阅读次数:1269  

    物流网广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以及我省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为促进周边地区物流资源集聚,加快四省边际物流中心培育,促进衢州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即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技术和物流装备来整合传统货物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部分或全部物流环节,主要通过为社会提供综合服务并以服务类收入为主营收入的企业;当前该类企业至少必须有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三个环节,货物服务类净收入占企业净收入70%以上(货物服务类净收入为货物服务业务的总收入减去所配送货物的进价成本,企业净收入为企业总收入减去与之配比的货物进价成本,下同),新设立企业应自正式营业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从传统货物运输、仓储、货代等向第三方物流转型中的企业(简称转型企业),该类企业至少要具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技术整合能力,新增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环节,货物服务类净收入占企业净收入60%以上并在3年内完成转型。

  (三)内部物流企业,即整合延伸内部物流链、开展网上交易或将内部物流业务剥离外包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商贸企业、专业市场等;该类企业至少要具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技术整合能力,延伸内部物流链环节应至少做到新增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环节且3年内全部完成。

  (四)为物流企业配套服务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企业,即利用计算机网络设备,为物流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管理、物流信息发布、提供网上交易和电子口岸等信息服务的企业。

  (五)在衢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国际、国内著名物流企业。

  二、扶持政策

  (六)市财政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块资金,用于支持补助物流企业和相关项目。

  1、对在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给予5%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下列第2、3条政策)。

  2、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3、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正式签约引进的国际国内著名物流企业,其项目市外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在我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以外,对引进项目的第一信息人按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内部物流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500万元以上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它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货物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内部物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期工作以及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等。

  (七)用地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市政府认可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属直接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属于商业市场用地的,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特事特议。

  2、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7%之内,允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但产权不得出售。

  3、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前2年可免收土地租金,第3-5年减半收取。

  4、对享受本《意见》政策的新增用地必须专地专用,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5、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八)税费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其它由市政府认可的新办物流企业和新建项目,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发〔2002〕16号)所规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财政税收和水电优惠政策,给予一定年限的返还,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2、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九)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业务。交通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许可审批条件,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对物流企业购置0.75吨以下的自用物流配送车,市交通部门应优先发放营运证照,市公安部门对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绿色通行证,并设立临时装卸货物停车点。公安部门对有较多车辆的物流企业要优先提供年检年审服务。

  (十)进行先进物流理论和技术开发研究的项目,可择优申报科技研究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以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

  (十三)对经衢州综合物流中心建设协调小组批准,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的新办加工、包装或组装型生产企业,可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扶持政策。

  (十四)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可以和市里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十五)对涉及到专业市场、商贸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同一物流企业或项目,本《意见》扶持政策和市里其它有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三、认定与审批

  (十六)凡申请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或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依据物流企业条件和现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的初审意见,然后按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程序申报、审批。

  四、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在市区注册的物流企业或设立的物流项目。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至2010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有关操作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制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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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肉牛
 评论人:肉牛    时间:2015/5/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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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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