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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民九月怀胎被计生办强制引产
www.jspwl.net  2007/8/14 10:14:00    阅读次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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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

中国司法机关受理第一起计划生育案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矛盾纠纷无疑是一种进步

在胎儿九个月的时候,没有准生证的金亚妮被带到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了引产手术。已经完全成形的胎儿被中止生命,从金亚妮体内取出。

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

昌黎县计生局还辩称,该局工作人员并未参与对金亚妮实施引产手术的行为。组织引产手术的安山镇计生办同该局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实施引产手术的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不是行政机关,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以上二者行为同该局无关。

《财经》杂志记者 段宏庆/文(财经杂志供腾讯新闻稿件)

杨忠臣是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罗家营村农民,现年39岁,至今没有孩子。

七年前,他和妻子金亚妮曾经有过一次为人父母的机会。但在胎儿九个月的时候,没有准生证的金亚妮被带到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了引产手术。已经完全成形的胎儿被中止生命,从金亚妮体内取出。

此后的七年来,金亚妮没能再怀上孩子;七年来,夫妇二人辗转奔波于各级权力机关之间,四处求告。

2007年初,昌黎县法院受理了杨忠臣和金亚妮夫妇起诉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赔偿诉讼案。杨氏夫妇请求的赔偿额为:医疗、误工等费用29万元;金亚妮不孕症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金亚妮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这恐怕是中国司法机关受理的第一起计划生育案件。”杨氏夫妇的代理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航告诉《财经》记者。

该案经过审理,昌黎县法院于今年5月底一审判决驳回杨氏夫妇的赔偿请求。杨氏夫妇不服判决并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截至目前,秦皇岛中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不管最终结果是什么,这样的案子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纳入到法治轨道解决,已经是一种进步。”孙茂航说。

案件缘由

杨忠臣和金亚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那一年,杨忠臣32岁,金亚妮20岁。符合中国《婚姻法》的年龄限制规定,而且杨忠臣属于晚婚晚育。

不过,杨氏夫妇在婚前已经有过性行为,金亚妮未婚先孕,结婚时已经怀孕四个多月。

2000年8月15日,杨忠臣找到昌黎县安山镇计生办主任邸卫军,请求办理准生证,并出示了头一天金亚妮在秦皇岛市第二人民医院的B超报告单,金亚妮已经妊娠八个月。

根据杨忠臣夫妇的起诉状,邸卫军当时答应按计划外生育给金亚妮补办准生证,但必须要罚款,杨忠臣表示同意。

满以为自此天下太平的杨忠臣夫妇便安心在家养胎。他们没有想到,眼看快要到临产期,突生变故。杨氏夫妇在起诉状中称,2000年9月7日晚,安山镇以及罗家营村的计生干部带领工作人员突然上门。当时杨忠臣不在家,屋中只有金亚妮和杨忠臣的老母亲王旭荣。金亚妮被强行带至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当时胎儿九个多月,在母体内已经存活。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

身心俱损的金亚妮在引产手术后住院44天,但恢复情况并不理想。出院后,杨忠臣、金亚妮夫妇四处求医问药。2001年8月6日,金亚妮在天津点击查看天津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中心妇科医院就诊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继发不孕”。此后在天津、北京的其他一些医院求治时亦得出相同结论。

杨氏夫妇由此开始上访。也正是在他们去上访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过去并不懂法的杨氏夫妇于2006年7月18日,向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者在当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并于10月18日将裁定书送达至杨氏夫妇手中。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当事人对于“不予赔偿”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航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介入该案,为杨氏夫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孙茂航的代理下,杨氏夫妇于2007年1月16日向昌黎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当日即受理了这一诉讼。

争议与判决

昌黎县法院受理杨忠臣、金亚妮夫妇起诉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件后,于2007年2月9日、4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昌黎县计生局答辩称:金亚妮当年做引产手术是当地村镇计生干部做通其本人思想工作后,在金亚妮本人同意情况下才做的;另外,该局曾组织过医疗机构为金亚妮检查会诊,以上医疗部门均未提出金亚妮的不孕与节育手术有关。

昌黎县计生局还辩称,该局工作人员并未参与对金亚妮实施引产手术的行为。组织引产手术的安山镇计生办同该局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实施引产手术的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不是行政机关,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以上二者行为同该局无关。

针对被告昌黎县计生局的答辩,原告杨忠臣夫妇的律师孙茂航发表代理意见称,引产手术是否金亚妮自愿,关键要看证据,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手术时的签字。因为如果是本人自愿,应该有家属陪同并签字。但事实上,在金亚妮引产手术单上签字的是安山镇计生办主任邸卫军,而且进行手术时没有家属在身边,手术费也是村干部交的。

孙茂航认为,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是县计生局下属单位,计生局副局长兼任计生服务站站长,可以说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因此,昌黎县计生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孙茂航在庭审期间还提出,考虑到现行医疗体制下,被告方组织的检查会诊均是当地的公立医疗机构,为地方政府设立,本案是行政诉讼,告的就是地方政府机关。所以,法院应该重新组织对金亚妮做医学鉴定,鉴定机构应该找北京市的专业医院或者法医鉴定机构。

但是,2007年5月18日,昌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忠臣夫妇的赔偿请求。

关于金亚妮是否自愿引产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为:“9月7日19时,安山镇计生办及村干部到金亚妮家中做工作,原告金亚妮随镇、村计生工作人员到计生服务站做补救手术,该站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合格后,对金亚妮施行了引产手术。”该表述十分含混,既没有明确自愿,也未认可有强制行为。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可了昌黎县计生局曾经为金亚妮组织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的事实,但判决书中对于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应该请公正的医疗机构鉴定的问题没有提及。

法院认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每个公民必须遵守执行。原告金亚妮未婚先孕,按当时《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山镇政府计生办、罗家营村计生专职干部动员原告金亚妮,并将其随车拉送到县计生技术服务站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对原告金亚妮经检查实施引产手术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上述行为被告并未派员参加,不属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县计生技术服务站虽是被告的事业单位,但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其职责是计划生育医疗和技术服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县计生技术服务站为原告金亚妮施行引产手术的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视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昌黎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忠臣夫妇败诉。

期待更加人性化

该案一审判决后,判决书于今年6月间送达杨忠臣夫妇手中。杨氏夫妇对判决表示不服,在孙茂航律师的继续免费代理下,于6月22日向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上诉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山镇政府计生办、罗家营村计生专职干部,是按当时《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动员金亚妮到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实施引产手术,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这一认定违背事实,且存在法律错误。

其一,金亚妮的引产不是自愿的,关键证据是手术签字和交款凭证。但庭审中,被告县计生局却藏匿这些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县计生局不出示这两个关键证据,其答辩不能采信。

其次,《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早于1989年颁布时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1994年、1997年两次修订,删去“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条款。2000年之时适用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97年修订版,第20条仅作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金亚妮强行做引产手术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即属违法行为。

上诉状还指出,庭审中,县计生局提供的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的事业法人证书,是2002年以后颁发,而案件事实发生在2000年9月,当时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县计生局的内设机构,其行为后果以及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应该由县计生局承担。

上诉状请求秦皇岛中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杨忠臣夫妇的赔偿请求。

据代理律师孙茂航介绍,秦皇岛中院已经受理该上诉案,二审有可能书面审理而不再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没有进展。

孙茂航告诉《财经》记者,作为代理律师,他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够让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时候,更加文明执法,讲究工作方法和技巧,更加人性化。事实上,这些年来,至少从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演化上,已经可以看出追求人性化的趋向。比如,1989年颁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而在随后的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时,却删除了这个表述,即说明了对生命和人身权利已经越来越尊重。

《财经》记者获悉,在金亚妮2000年9月遭引产之后半年,2001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中国第一部国家级计划生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就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指出,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存在计划生育干部和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等现象,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第41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即计划外生育——记者注),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过,由于“法不溯及既往”,这样的规定对杨忠臣夫妇来得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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