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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回诈骗点是在样品上
www.jspwl.net  2007/9/1 10:54:00    阅读次数: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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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一位辽宁口音的女士走进北京一家法律服务所。一进门,这位女士就把手里拿着的两张报纸和一份合同放在桌子上。两张报纸是不同日期的,上面都刊载着一条完全相同的广告:北京某国际贸易公司需某某打数量的童装出口,征求供货商。那份合同则是辽宁某服装厂与这家贸易公司签订的,日期在这两份报纸之间。那位女士自我介绍说,她就是这家服装厂的法人代表。这里我们称她张经理。

  张经理说,她是看到这则广告才找到这家贸易公司的。合同签订后应贸易公司的要求,她还花了7000元钱和贸易公司在附近一家咨询机构作了见证。但这合同签订得有点太顺利了,贸易公司好像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没十分钟就盖了章。张经理多了一个心眼,过几天又买了曾刊登那则广告的报纸,结果发现那条广告又出现了。张经理问:“他们需要的童装我们承诺全部供货,而且签订了合同。但他们的广告还在刊登,这会不会有问题?”

  这个简单。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按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拨过去,结果得知,对方仍说他们需要广告上刊载的那些货。这显然有问题。该研究一下合同了。

  这份合同是格式合同,一切都规范清晰。惟有一个可疑之处,就是在违约条款中有这么一条:供货方提供的样品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供样品,需承担全部货款的5%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服务人员的指点下,张经理恍然大悟:他们肯定是千方百计在样品上挑毛病,让你过不去,然后向你索赔。法律服务人员还提示她:对方还有可能让你不能按期交样品。

  张经理有点急了。但这一单生意她又不想放弃:“这样的大单我们可从来都没接过呀!况且,我们差不多有一年没活干了。你们帮忙想想,还有什么办法没有?”法律所让她下次再来时把样品带来。

  几天后,张女士和法律所的两位同志带着经过细心检查的童装样品来到这家贸易公司。不出所料,对方的有关人员全部出差了。“过10天再来吧,”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说。

  “10天?那不就过了提供样品的期限了吗?”张经理问。

  “那没办法,我们这儿谁都不会验货,也作不了这个主。你10天以后再来吧,你放心,误了期限是由于我们的问题,你们没有责任。”

  “那你给写个东西吧。”

  “我写?我没有这个权力。”张经理明白了,但此刻她想退出这个“游戏”已经晚了:相关人员都“出差”了。这时她看到法律所的同志示意她离开。张经理和法律所的同志在对面一家咖啡馆里坐了半个多小时,突然又回到这家贸易公司,结果就正把“出差在外地”的相关负责人堵了个正着!然后是一通无谓的争吵:贸易公司不同意终止合同,张经理却对其毫无信任。最后双方决定立即验看样品,当下就决定是否根据该样品供货。说完,对方的负责人就和验看样品的工作人员走进卫生间。法律所的同志也悄悄地跟了进去。只听两个人在低声说:“好好看看,一定要挑出毛病来。”显然这已和贸易毫无关系,纯粹就是一起诈骗。你再跟他争论什么标准问题等等都是白费口舌,因为对方根本就不需要什么货!

  从卫生间出来,贸易公司的验样人员开始了表演,他拿着尺子一毫米一毫米地量着,瞪大眼睛一个一个线头仔细地看,但还是没找出什么问题来。他直起腰,似乎不好意思地说:“我也不太懂,你们把样品放在这儿,我们验完了打电话通知你。”这整个就是个无赖了。

  现在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报案。

  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合同中隐藏的陷阱肯定不是一方当事人需要的。而它既然是陷阱,那就肯定想瞒过一方当事人,要做得让人看不出来,要让对方自己往套子里钻。社会上就有这么一些人,正经经营不会做,专门想骗钱的道道,引人上钩。因此审合同,要看清楚,不要把别人设的套当成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地方:作为见证人的咨询公司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张经理认为应当好好查一下:他们是否是这个诈骗案中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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