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机动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将不同于往年。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重庆市政府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已于近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机动车船年税额标准。 据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公开信息显示,今后重庆将按照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的分类,对机动车船征收车船年税。 据了解,原来国家对机动车船征收的税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其中前者税额已55年没有调整,后者税额也有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这两种税被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按照该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该条例还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但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相关的实施细则规定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还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车船税新标准细则 载客汽车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大型4个档次,每辆车每年税额分别为26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 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收取,每吨每年税额分别为60元、24元与60元。 摩托车按辆收取,每辆每年税额为60元。 机动船则分为200吨及其以下、201—2000吨、2001—10000吨、10001吨及其以上6个档次,按照净吨位收取,每吨每年税额分别为3元、4元、5元和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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