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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速遭遇首次公益诉讼
www.jspwl.net  2007/7/25 11:59:00    阅读次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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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劲松”律师向交通部提出公开建议书,建议——“要是我提建议的话,只有一条,就是重新好好学习一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阅读提示

  7月6日,媒体一篇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她得到的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收费应立即停。”李淑媛的疾呼不知能否引发一系列的触动,目前她向北京市交通委质询后,仍在期待着能让人满意的结果。

  不久前,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披露,接受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有关审计表明,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的“财路”,众多的违规收费站、大量的违规转让经营权行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

  如果不是李淑媛得到一份审计报告,民众将无法获知京石高速北京段超期限收费的事实;如果不是李金华的报告,民众也无法获知全国收费公路的违法现状。

  素以公益诉讼为己任的两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坐不住了,他们通过《法制日报·周末》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公开建议,建议交通部应当完善收费公路的收费听证,并实施定期的审计公示制度,以期使这一问题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

  而另外一位普通北京市民赵建磊也因为切身利益问题,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诉请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高速费5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则主动要求义务代理了本案。

  不管是李淑媛、李劲松、郝劲松,还是赵建磊、吴朝华,只有更多的公民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公路违法收费的“硬骨头”才可能被“啃动”。

  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走进丰台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而就在同一天,北京的两位知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发出公开建议:建议交通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路收费的价格听证制度,并建议审计部门应当对全国收费公路定时审计,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京石高速

  遭遇首次公益诉讼

  7月9日,赵建磊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他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像往常一样摇开车窗,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

  回家后,赵建磊无意间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这让他觉得有些不对。于是,第二天赵建磊来到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告诉他,今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建磊说:“他向首发公司求证这个问题时,对方也表示此间变更了名称。”

  两个名称的差别虽然只有“集团”两个字,但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废票,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这张收费单据就因为这个差别而成为“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赵建磊说,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自己的缴费,还应该接受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任。

  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有关管理单位的知情人士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差别并不能说明,给出的票据是过期失效票据,因为该票据是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国家正式有效票据”。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差别,这位知情人士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赵建磊说,这个差别只是让他进行诉讼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他引述了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吴朝华还特意用红色笔将37条和第49条相连接。

  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据悉,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市场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不要空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据了解,北京首发公司承担着北京8条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京石路、八达岭路、京哈路、京沈路、京开路、京承路(一期)、六环路、五环路(已停止收费)。

  在2007年4月,李淑媛拿到审计报告后,北京市交通委给予的答复中这样说道,“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加快京平等高速公路建设,实现“区区通高速”,这些项目的建设需要大量投资,需要采取包括继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措施满足资金要求。首发公司担负着500多公里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管养任务和规划新建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建设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新建高速公路也处于培育期……通过依法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还贷压力很大,同时还要保证必要的投入以维持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营、养护需求……

  实际上,北京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中已经很明确地可以看出,京石高速公路还完贷款后的收益部分已经转移给了京津塘及机场高速路的建设。

  京石高速的收益是否可以转给其他路段呢?

  吴朝华律师分析,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主要用于还贷和有偿集资款。但是有些地方钻了法规的空子,他们往往将此公路已经超出收费期限的收益,用于彼公路偿还贷款,因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公路的收益是否可以只用于此公路的贷款偿还,而不得用于彼公路。“但是立法本意是此公路收益必须用于此公路。”

  吴朝华说,现在不仅存在上述条例被曲解的现象,而且大量存在条款被空置的现象。

  比如上述条例第27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实际上,很多非封闭的公路收费站点之间根本不到50公里。

  第34条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现在,有哪条公路上没有超载车辆?又有多少收费站点治理过超载车辆?只要交钱就放行,成了毁坏公路尤其高速公路的罪魁祸首!”

  第27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起止年限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有些公路要么不设置,要么设置的位置不显著。”

  “从这些例子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认真贯彻法规规定,就不会出现现在的这些违法收费现象。”吴朝华说:“要是我提建议的话,只有一条,就是重新好好学习一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阅读延伸

  素以公益诉讼为己任的两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了公开建议。建议内容如下:

  一、全国同等级高速公路每公里收费从0.3元-0.7元不等,收费标准严重不统一,交通部应当进一步规范相应标准;

  二、各地收费标准数额过高,在交通部确立统一收费标准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真正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收费公路收费情况主动审计的力度;

  四、审计部门应当逐渐将全国收费公路的审计过程和结果透明化,尤其应当将审计结果定期以适当方式,比如以刊登报纸等方式每月或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五、交通部也应该定期将本部门掌握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比如各主要收费公路的收费总额、需要偿还贷款的数额、距离收费年限的日期等等;

  六、建议各收费公路站点建立醒目的倒计时电子牌,或以其他醒目形式不断更新标明剩余还贷款项数额、距离最后收费年限的时间等;

  七、建议交通部责令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将已经还完贷款和达到收费期限的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定期内拆除,并予以公示;

  八、在监督方式上,除了加大审计监督和交通部门自身监督外,还应该重视和确立人大代表监督和媒体监督的渠道。另外,司法部门应当提倡此方面的个案监督,即由交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告知收费及还贷情况的方式等。

  郝劲松针对这个建议表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更好地对高速路收费进行有效的监督。

  ■相关知识

  何谓“公益诉讼”?

  在西方国家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在我国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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