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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www.jspwl.net  2007/7/28 10:51:00    阅读次数: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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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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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南昆铁路货物临管运价
·海关统计条例实施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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