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在宣判前当庭痛哭,宣判后均表示不上诉。 本报记者徐文阁摄
法官指被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是否亲生无碍定罪
本报讯昨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深圳首宗,也是全国首宗的强迫乞讨案进行宣判,三名年届六旬的被告宫继兰、王清臣和宫春备被控的强迫乞讨罪成立,分别被判2年至1年零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到5000元不等的罚金。
DNA确认被告与乞儿无血缘
昨日,福田法院的旁听席上坐满了来自北京、深圳和香港等地的各界媒体。上午9时40分许,三名被告宫继兰、王清臣和宫春备被带上法庭。
针对在首次开庭时,宫春备辩护律师提出福田警方未对宫做DNA鉴定,不能确定其与被强迫乞讨残疾儿童小凤是否父女的质疑,检方当庭表示,去年8月10日,福田警方抓获3名被告后,对三人均抽了血,而后送交深圳市公安局进行DNA鉴定。最终认定3被告与3名被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没有血缘关系。
宣判前三名被告当庭痛哭
在法庭辩论中,宫继兰、王清臣夫妇依然表示他们未打骂两名上街乞讨的残疾儿童,也没有不给孩子饭吃,没有虐待过他们。“你看我也不像恶人,否则我也不会收留他们。”宫继兰说,但她同时表示认罪,称在看守所经过一年的学习,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夫妇两人最后均认罪。
宫春备则表示,他多年来一直收养残疾女童小凤,还带她看病,他认为因为让小凤上街乞讨而判他有罪很“冤枉”。其辩护律师则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养子女关系的应该等同亲生,希望法官考虑到此点。
最后,法庭短暂休庭后进行最后宣判。三名年届六旬的被告重新被带上法庭后均当庭哭泣落泪,宫春备痛哭失声一度无法自控。
宣判后三被告表示不上诉
审判长当庭宣布,截至昨日,福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昨日开庭后,法庭对该案除被撤诉的被告人王华林以外的其余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再次审理,查明了三名残疾儿童被三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乞讨的犯罪事实。
法院最后宣判:被告人宫继兰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清臣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为证据不足,法庭没有认定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三被告最后均表示不上诉。
■案件回放
租来残疾儿童强迫上街乞讨3人被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2年5月份开始,宫继兰、王清臣以付租金的方式,将残疾儿童小宁(男,骨龄13.1岁,四级伤残)“租来”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小宁乞讨。
2005年6月,宫继兰、宫春备、王华林从宫纪田、孟翠兰处收买残疾儿童小梅(女,骨龄12.7岁,六级伤残)后,宫继兰伙同王清臣又以同样方法强迫小梅与小宁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6年6月,宫春备将收养的残疾儿童小凤(女,骨龄12.0岁,七级伤残)带至深圳,与宫继兰、王清臣共同租住福田区一出租屋,以同样方法强迫小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6年8月10日、8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和王华林。
福田区检察院今年4月9日,对4人提起公诉。
在今年8月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王华林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为何判得这么轻
法庭宣判后,福田法院又针对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方媒体记者介绍此案的审理经过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接受媒体提问。
犯罪时间未溯以往
据福田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周公昌介绍,由于本案是深圳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来审理的案件,福田院高度重视该起新型案件,由副院长吕强明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高顺萍及代理审判员田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由于四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法院为四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人,并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介绍,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新增加的法条对该修正案实行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本案的犯罪时间应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宫继兰、王清臣之前的行为不能以强迫乞讨罪追究。另外,在审判中,因为证据不足,法庭没有认定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多方考虑从轻量刑
周公昌还对3名被告人未重判也做了解释: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只有两名,第三被告人强迫养女乞讨,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时间均不足2个月,且没有对3名残疾儿童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三被告人均是初犯,没有前科,年龄较大,均年届60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又是文盲,所以没有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在对宫春备量刑时,充分考虑到了其在案发前多年来抚养被害人宫凤的情节,对其做了从轻的量刑。
犯罪无关亲生收养
此外,宫春备和小凤之间存在的收养关系不影响对宫春备以“强迫乞讨罪”定罪。因为,强迫乞讨罪规定任何人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都够构成强迫乞讨罪。
刑事审判庭庭长高顺萍补充说,即便是以暴力手段强迫亲生子女乞讨,同样构成“强迫乞讨罪”。南方都市报
■链接
强迫乞讨罪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福田区法院有关人士说,“强迫乞讨罪”作为一项新罪名,是福田法院有关法官根据去年6月29日刚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归纳总结出来的,目前尚未有判例。此案开庭后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昨日,福田副院长周公昌对法院量刑的法律依据也做了说明。据他介绍,《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新增了一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