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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59号
www.jspwl.net  2007/9/3 10:20:00    阅读次数:1133  

    物流网广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5号和16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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