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9-4 【生效日期】 2007-9-1 【效 力】 [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办公厅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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