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李小奇(化名)接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传票。李小奇不是什么大人物,一介草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消费者。然而就是因为是一介消费者,所以得到将近5年的麻烦,他感到非常无奈。就是因为一时的冲动,一时的好奇,一时没有把握自己,信马由缰地大笔一挥,签字!他从此与商场、银行、法院之间形成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一件好事变得异常痛苦——当然仅是对李小奇而言。
说是故事,其实不是,完全是真实的经历。
不须付息的贷款
北京某百货商场,坐落在繁华的北京宣武门外大街,规模大,气派大。该百货商场成立伊始,就向消费者展示了其精明、现代、复杂的推销理念,李小奇就是被他们的宣传广告忽悠晕的。
贷款不付利息,多么诱人的条件。该商场信贷消费卡章程的第一条表述:信贷消费卡是北京某百货商场向个人发行的无息信贷购物支付工具,该卡具有无息贷款消费、消费信用、消费支付等功能。该消费卡实际上是以百货商场为核心,联合银行,间接利用法院,来促进消费者消费,扩大销售收入的销售方式。既然是贷款,就会产生利息,然而在这里,实际上利息是由商场承担,比起削价打折要划算得多。但是这一系统的管理是非常繁琐的,好在有电脑控制。
李小奇2000年10月2日在商场推销人员的极力推荐之下签署了3个文件:某商场信贷消费卡申请表;某商场信贷消费卡使用和约;某银行消费品贷款借款合同。同时某百货商场为借款人李小奇承担“不可撤销的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届满之日起两年”。这样,李小奇的信用卡同时就具有了在某百货商场先买货、后付钱的功能。当时李小奇仅仅是好奇,是一种玩的心态。在2000年11月5日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他仅仅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了两千来元的物品。
信用卡被吃了
某银行是某百货商场这种活动的一个重要角色,或者说是棋盘整合中的一个重要棋子:银行贷款获得利息,百货商场促销商品,完全是双赢。
在策划利用银行贷款销售之前,某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某百货商场之间肯定存在另外一份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李小奇当然无从知道,这份合同总体协调某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某百货商场之间的关系及保证银行回款安全。
李小奇持有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是一万元人民币。对于银行来说,这项业务仅仅是从信用卡业务中派生出来的,没有特殊的技术含量,只是利息的取得来源于某百货商场。
李小奇分别在2000年11月29日、2001年2月20日、2001年5月15日向信用卡存入共18500元人民币,并持卡在某百货商场消费,在银行取出一部分存款。2001年5月18日,在帐下还有存款的情况下,某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新东安市场分理处的提款机将信用卡吞掉了。银行用一张很不规范的小纸条写了收条:收到李小奇先生信用卡(黑卡)一张。李小奇要求解释,银行说,这是电脑设置的,存款可以,取款就收。就这样,李小奇的信用卡被“黑”掉了。没有人出面解释一下,银行也不给打一张明细清单,说明理由。只是不断有人打电话,说是要把李小奇登上黑名单。李小奇的支付手段就这样丧失了。直到2004年9月见到人民法院的传票。
商场的起诉和撤诉
某百货商场起诉书中称李小奇欠款本金1037元,而如果贷款按照一年期计算,也就是说到2001年6月李小奇账户还有余款,再加上一万元的信用额度,李小奇应当有权利继续使用信用卡,没有理由被“黑”掉。
注意,应当说法院也是某百货商场整体销售活动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大量的资金回笼要最终靠法律来保护。某百货商场因此成为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常客,大量的欠费纠纷要通过诉讼解决。
审理李小奇欠费一案的是一位老法官,由于审理太多类似的案子,原告某百货商场与法院、法官已经相当熟悉。大多这样的案子以庭外、庭内调解结案。
因为李小奇认为自己有无限的冤屈,至今没有人向他解释,所以十分较真地积极应对诉讼。
李小奇首先提出管辖异议。李小奇认为其与某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是《消费品贷款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合同约定仲裁,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某百货商场,亦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李小奇,驳回管辖异议申请。李小奇上诉,再次被驳回。到2005年年中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商场却拿不出一件正本证据,比如: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某商场与银行之间的担保约定等等;同时原告某商场也拿不出被告李小奇在消费与借贷过程中的明细清单和购买物品的单据等等。
被告李小奇提出3点答辩理由:一、债权人某银行用自己的行为(吞卡)表明,违反贷款合同的违约行为是债权人某银行,被告李小奇是履约不能;债权人某银行的行为还表明,他是放弃收款权利;被告李小奇对债权人某银行放弃收款权利的行为不持异议。
二、某百货商场的自愿还款行为,被告李小奇无意干涉。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原告某百货商场自愿付款,原告没有行使抗辩权,放弃权利责任自负;原告某百货商场没有通知被告李小奇行使抗辩权。
三、原告某百货商场剥夺了被告李小奇的抗辩权,被告无法知晓债权人何时行使请求权;原告某百货商场没有通知被告李小奇的行为是剥夺了李小奇的抗辩权;原告某百货商场实际上是侵犯了被告李小奇的抗辩权,使李小奇的抗辩权不能实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原告某百货商场自行承担。
本案的结果出人预料地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原告某百货商场在经过长达9个多月的诉讼后,于2005年6月1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
本案提出的警示
笔者对本案的关注并不是案件的表面,而是深层的商业运作过程中的市场协调性的问题。
首先,仅靠嘴皮子、忽悠,或是美丽的微笑已经不是现代销售企业制胜的关键。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驾驭并总体把握、协调多家机构的能力。显然,商场在总体控制和环节控制上还有所欠缺。
其次,商场已经完全沉浮于市场的海洋之中,市场特征十分明显,而银行依然延续官僚体制的模式。银行虽然盈利,但是并没有看出更高的积极性,完全处于被动。在本案中,某商场是在替银行受过,替银行承担骂名。
第三,一项销售计划的实施,要有法律方面的保证,首先是合同。本案涉及借贷的法律关系、担保的法律关系、买卖的法律关系等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总体把握各种合同之间的衔接,否则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笑话。
本案虽小,但是可以折射出商业运营中的种种弊端。商家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宏观管理,并在原始资料(证据)等微观管理方面做到切实准确;银行的工作作风应当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