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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怎么执行出"杀人犯"?
www.jspwl.net  2014/12/13 6:04:00    阅读次数:669  

    物流网广告监外执行成了变相的“提前释放”,犯人如脱缰野马,脱离管束
本案犯案人在监外执行期间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完全属于“脱管”状态,再杀人不奇怪
再犯下命案的人叫李宏亮。2011年他因为参与杀人案而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不过,从未去服过刑。因为他处于监外执行,理由是患有重病。在这期间,根本没有人管他,监外是监外了,但没有任何的执行。于是,脾气暴躁的他成为当地一名老板的“帮手”,再度参与命案,2012年,伙同别人一起杀死了一名公务员。按理说,李宏亮应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到,从而被管制。
“监外”无“执行”并非个别现象
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被查出,监外执行一天牢也没坐过
李宏亮的案子只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典型案例。说是监外执行,但是实际“脱管”,形成变相的“提前释放”是常见的现象。媒体曝光了不少的案例: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却一天牢都没坐过,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胞弟刘志祥,因雇凶杀人被判死缓,却因刘志军的权势“保外就医”,在服刑期间到处逍遥,还能帮人揽铁路工程的活儿,直到刘志军被“双规”才收监……一桩桩都令人记忆深刻。
所以,许多有关监外执行的学界研究都会提到“脱管率高”这个问题。原因在于监外执行的执行机构是公安机关(这个月开始实施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里规定是社区矫正机构),由于警力不够,积极性不高,交接程序设置容易钻空子等问题,使得很多的监外执行直接“流产”,连流于形式都谈不上。
这是因为本身制约不够,在“利益驱动”下,钻空子自然频繁发生
本案中,法官一人撇开层层桎梏,包办了监外执行,交接材料直接锁在办公桌
办理本案的法官名字与李宏亮只差一字,叫李宏。按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应该将李宏亮交给监狱,监狱对他进行体检后,若发现其需在外就医,应出具书面材料向法院报告。法院收到报告后,要组成合议庭,认定犯人需监外执行后再向监狱下达予以监外执行的决定。而李宏亮还需要去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到,有一个法律文书的交接程序。但是,查出问题的吴堡县检察院称,法官李宏既未召集成员合议,也未向上级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是将材料放置其办公桌内。
法官李宏这么做,很大的原因是吃准了交接程序并不畅通,不会有人来找他要人。不过,本案中他呈现出的“张狂”还是令人吃惊。完全变成了这位法官李宏的“一言堂”。到底是什么让李宏这么胆大妄为呢?难道他不怕被查出来吗?毕竟涉及到众多的环节,法院、监狱、医院、公安部门都会牵扯到。答案不外乎“利益”二字,让他判断值得这么“拼”。实质上,许多的学界论文都表示,监外执行一直都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
监外执行是许多不法分子的救命稻草,相比其他办法更容易“逍遥狱外”,利益驱动大
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都是可以缩减在监狱内关押时间的措施。不过,又各有区别。减刑和假释要作假的话,程序更难一些,需要考察在押犯人的改造情况,而监外执行只需要满足“重病”“怀孕”或者“失去自理能力”这样的单项医学条件,服刑多久、表现如何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要造假起来,监外执行更容易。因此,对于犯人来说,“利益”非常大,自然要想尽办法去驱动相关人士,有时候这种驱动还是双向的。
与其层层补漏,不如在根本上改变监外执行,让它不抵消刑期
实际上,对于监外执行的种种弊端,早有很多争论,而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地查漏补缺,进行改进,例如今年12月开始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监外执行进行了更加认真细致的规定。不过,要改变“监外执行”出“杀人犯”这样的情形,更应该从根本上去考虑,进行一些变革。
与减刑、假释不同,监外执行其实更多是人道主义考虑
为什么要设置监外执行呢?并不是因为犯罪人服刑态度好,积极改造,放他们出去还可以节约监狱成本这样的原因。原因在于人道主义考量。譬如说,对于重病,怀孕哺乳,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的三类人,这时候再剥夺他们的自由,让他们在监狱中度过是非常残酷的事情,应该让他们就医或者在更好的环境中恢复健康,充分地保护他们的健康权。这也是设置这一制度的根本初衷。
然而,李宏亮这样的钻空子者蜂拥,一些真正需要监外执行的重病者反而被拖累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孕妇也属于可以监外执行的人群
由于监外执行只需要满足“病残孕无法自理”这样的条件,所以如前文所言,受到了许多别有用心之徒的“欢迎”。检察院也在积极想办法进行督查,最高检今年开展了“倒查三年”的专项行动,把那些不符合规定监外执行的人重新收监。然而,据媒体报道,其中也不乏可商榷者。例如,58岁的重庆市长寿区水务局原局长程德华,是一个食道癌患者,也被裁定收监。原因是,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此前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只要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一律收监。这也引发一定的争议,因为这些真正的重病者不得不回到监狱,甚至出现“不是快死了”就无法监外执行的局面。
别有用心者拖累了真正的政策需求者,真是非常讽刺。
应该让监外执行不抵押刑期,这样既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又能发扬人道关怀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不过呢,辨别之下会发现,保外就医这种说法强调的是就医,而监外执行则强调的是执行。怎么执行呢?关在监狱中,剥夺的是人身自由,这是执行。而监外执行显然已经给予了自由了。何况监外执行本身是让人该治病治病,该生孩子去生孩子,保障人身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也谈不上“执行”二字,也不可能兼顾什么“思想改造”。
那么,在国外,到底是如何对待这些无法服刑的老弱病残孕呢?原来,无论在德国还是在日本,也都会照顾这样的群体。不过保外就医是就医,却不抵消刑期,病情控制了,孩子生了,该回来服刑就回来服刑。为什么我国的思路不同呢?根据一些学界论文,当初的考量也许是,如果可以抵消刑期,那么就会调动起监外执行人群的积极性和配合度来,更加服从管理。不过实际效果显然不是这样,反而弄巧成拙。所以应该有所改变。
改变之路是不再抵消刑期。如《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所言,“重要的是,由于刑罚的暂缓或中止执行不可能给罪犯带来任何减免的实质好处,自然能如釜底抽薪一般有效消除保外就医鉴定和决定环节的腐败机会。”如果不抵消刑期,自然没那么多的好处可以计算,是从根本上进行了规制。而目前的制度安排,虽然规定治好了病、生完了孩子后假如刑期还未结束,还是得回来继续把剩下的一段刑期给服完。不过由于抵刑期,也几乎没有人管时间了,只要一切打点好,就如同提前释放一般。一直等到整个刑期完毕,算是“顺利结束”了。普通人当然会把监外执行等同于提前释放。
而当整个制度设计有了根本上的改变之后,其它配套措施也就会跟着改变,从而理顺程序。例如监外执行的重点不再是如何去“执行”,而是在“就医”“生孩”上。那么,有关部门的思路是如何地防止这个人利用这个机会逃跑,而不会纠结于多维度“执行”所要付出的高成本。有效的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能够帮助解决问题。而有关部门需要的是做出大致的再收监时间判断而已。例如对于孕妇,可以做一个10个月收监的规定线,特殊情况再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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