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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
www.jspwl.net  2007/5/14 10:09:00    阅读次数: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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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07〕005号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意见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商贸发(2005)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重要意义。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是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培育出口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外贸发展结构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对外贸易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实施出口品牌战略,使我市外贸出口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注重质的提高,从以价格为中心的竞争转向以品牌为中心的竞争,依靠品牌来争夺市场,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促进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出口产品的质量,努力提升我市自主出口品牌的知名度,打造出口品牌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在创新机制,探索切实可行的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模式;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在整体推动的同时,重点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出口品牌,集中力量予以培育,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坚持新老并举的原则,在巩固老品牌的同时,下大力量扶持新品牌,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生产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创立自主出口品牌。

  (四)基本目标。到2010年,我市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力争比2005年增长2倍以上,达到20亿美元;使用自主品牌出口的企业比2005年增加2倍以上,达到600家;自主品牌境外注册件数比2005年增加1倍以上,达到2000件。

  各区县和各主要行业都拥有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自主出口品牌,打造出具有较大影响和国际竞争力的天津市出口品牌群。

  二、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建立出口品牌培育机制。进一步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运用好商务部品牌发展资金和我市出口发展基金,鼓励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对有关全市自主出口品牌中长期规划、市场分析与研究、自主出口品牌数据库建设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备案发生的商标注册费、专利申请费和备案费给予50%的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组织开展“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活动。对通过评选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品牌实行动态管理,优先安排有关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和资助力度,进行重点培育。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不断增加和提高我市国家级出口名牌的数量和质量,并力争形成若干个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出口名牌。

  (六)增强出口品牌竞争力。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不断提高自主出口品牌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发资金,优先安排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积极支持其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享受国家鼓励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建设项目申报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兴贸”计划,立项项目优先享受资金扶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体系和行业资格等认证的,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拓展出口品牌销售渠道。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大力发展品牌连锁经营,建立多层次的出口销售渠道。组织自主出口品牌专项市场开拓推介活动,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在广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展会上展示企业和品牌形象,支持其参加国际知名展会,通过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自主国际营销渠道,直接进入终端目标市场。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和我市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国际性品牌展览会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资助,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再增加20%资助。本市参加广交会等各类重点展会的摊位分配,向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倾斜。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明显带动出口的,按其实际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优先用于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在一般物资援助安排中,努力推动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通过比利时贸易中心、美国商贸工业园等我市驻外机构,为自主出口品牌企业提供海外推广服务平台。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营)店和品牌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权)给予一定的资助,每个品牌最高资助20万元。

  (八)整合出口品牌优势资源。引导企业以自主出口品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走联合经营之路,延长品牌产业链,扩大出口规模。鼓励外贸公司与制造企业联营,把外贸公司在销售方面的优势与制造企业在生产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通过定牌生产、监制生产等形式,把自主出口品牌做强做大。鼓励我市企业运用资本经营手段,通过参股、兼并、有价补偿等方式,引进和利用国际、国内品牌,加快自主出口品牌开发速度。

  (九)提升出口品牌形象。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介绍品牌知识、宣传品牌政策、推介创牌经验,形成全社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争创自主出口名牌、保护自主品牌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重点自主出口品牌在质量、信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其国际知名度。对统一开展的宣传项目和举办的出口品牌介绍会、发布会、说明会、研讨会等费用给予资助。

  努力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帮助广大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升“天津品牌”的整体形象。

  (十)加强出口品牌人才培训。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努力形成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人才优势。尤其要加强对企业家和品牌策划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品牌管理人员素质。商标代理机构、质量咨询和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要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做好服务。对有关交流培训、课题研究等费用给予资助。

  (十一)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提供贸易便利。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提供贸易便利。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海关通过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全天候通关制度,保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快捷高效通关;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自主出口品牌企业,采用便捷通关措施,并积极向海关总署为其申请全国便捷通关企业资格;针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特点,“量身定做”适应其进出口和生产需要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和帮助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实现税款网上支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中积极推行新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模式,优先检验检疫,优先推行电子监管等现代执法手段,优先办理便捷通关手续,优先帮助企业分析、破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审批方便措施,优先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强制性认证免办等;出口免验商品优先从自主出口品牌商品中推荐;帮助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优先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帮助企业进行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十二)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提供金融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客户”,在费率等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优先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免费为自主出口品牌企业提供进口国风险分析,适时提供国别信息跟踪和出口风险预警等信息;给予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买家调查费优惠和减免买家调查个数的优惠,帮助企业了解买家资信,开拓海外市场;针对我市自主出口品牌所处行业,免费提供主要行业研究报告和行业风险分析报告摘要,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风险参考依据;支持区域市场开发,提供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规避境外投资风险;为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优先提供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便利,积极开办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帮助企业开展信用采购,推出国内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供应商融资,以利于减轻企业支付压力,增强其采购和生产能力;针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创新承保模式,并给予信用额度优先审批和最大满足,给予保费优惠和理赔优先。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自主出口品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一定的资助,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除享受一般资助外,再给予10%资助。

  (十三)加强对出口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自主出口品牌企业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商务、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出口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开展维权工作,把创建自主出口品牌和保护自主出口品牌有机结合起来,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企业参加国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给予50%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明确机构,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出口品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形成市和区县两级推动机制。

  (十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标代理机构、质量咨询和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的政策宣传,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广大出口企业充分认识自主品牌对于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

  (十六)开展考核,落实责任。各区、县要把推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作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区域产业层次、加快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结合各自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扶持办法。市商务委将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情况纳入外贸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区、县推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优秀单位要予以表彰。

  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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