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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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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2006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6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6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申请数量: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         

报关口岸: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2006年企业产品

及生产能力

(注:棉花填纺锭数)

产品名称: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需要量(吨):

年产量(吨):

年需要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6年加工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7年加工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6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7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的企业填写

2006年粮食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2006年粮食进出口额(万美元):

2007年粮食贸易已完成销售额(万元):

2007年已完成粮食进出口额(万美元):

是否同意对国外和国内应询提供本企业配额申领数量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1、“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进口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原料量”:指企业2006年日、年产量及对进口农产品的日、年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

, family: ˎ̥;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填表说明:1、“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进口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原料量”:指企业2006年日、年产量及对进口农产品的日、年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www.jspwl.net  2007/9/15 11:11:00    阅读次数: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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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28 日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7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200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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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铁道部公安部联合通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
·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59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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