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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www.jspwl.net  2007/4/21 15:56:00    阅读次数:1279  

    物流网广告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载货汽车

机器脚踏车

每辆

按净吨位每吨

二轮者每辆

三轮者每辆

15元至80元

4元至15元

5元至15元

8元至20元

非机动车

兽力驾驶者

人力驾驶者

脚 踏 车

每辆

每辆

每辆

1元至8元

0.3元至6元

0.5元至1元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

备注

机  动  船

50吨以下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至500吨

501吨至1000吨

10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2000吨

2001吨至3000吨

3001吨以上

每吨0.30元

每吨0.35元

每吨0.40元

每吨0.45元

每吨0.55元

每吨0.65元

每吨0.80元

每吨0.95元

每吨1.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非  机  动  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每吨0.15元

每吨0.20元

每吨0.25元

每吨0.30元

每吨0.3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第九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除船舶依照规定税额按吨计征外,车辆由省(市)人民政府在前条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车辆种类、载重量及使用性质拟定适用税额,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实施,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 凡已纳税领取牌照之车、船,在牌照有效期间内行驶另一地区,不得重征或补征差额。
  第十一条 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经常往来开征地区时,须向开征城市之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第十二条 车船使用牌照不得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车、船所有权转移时,在有效期间内,准继续使用,不另纳税,亦不退税。
  第十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应报请原发机关补发牌照,在有效期间内,不另纳税。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牌照应按规定装置于车、船的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之处罚,规定如下:
  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元以下之罚金;
  三、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使用牌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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