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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www.jspwl.net  2007/5/24 14:29:00    阅读次数:1368  

    物流网广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基本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 基本险责任起讫。
  (1)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是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A.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B.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4. 基本险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损失拒施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查,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件数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几个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 基本险索赔期限。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附加险。

  它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因此,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由于附加险所承保的是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而外来原因又有一般外来原因与特殊外来原因之分,所以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两类。
  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险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锈损险;
  (11)包装破裂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以下险种;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船面险:
  (4)拒受险;
  (5)战争险;
  (6)黄曲酶素险;
  (7)罢工险;

  总之,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基本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它所承保的是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是不能独立的险别,承保的是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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