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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第4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8-31 【生效日期】 2007-8-31 【效  力】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

  二、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视为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关员对提交的ATA单证册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有效并且接受ATA单证册的,视为受理;在ATA单证册上做相应签注的,视为批准。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暂时进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暂时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巡展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异地复运出境、进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异地复运出境、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展览会主办方应当持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证向原进境、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复运进出境的,在全部复运出境、进境后,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展览会主办方应当持全部分批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报关单证向原进境、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异地复运进出境的,持证人在每次复运出境、进境时都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ATA单证册。

  四、非ATA单证册进境展览品监管

  进境展览品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境的,应当转关监管至展出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境展览品从非展出地海关出境的,应当转关监管至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旅客携带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境的展览品,原则上应当转关监管至展出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不便于转关监管的,按照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五、关于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进出境监管

  组织进出境自驾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填制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境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对外国人自驾进境旅游的,相关旅行社应当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六、续签ATA单证册和补发ATA单证册的确认

  (一)续签单证册的确认。

  进境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需要延期复运出境,且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单证册。经原出证机构签发,持证人应当向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提交原ATA单证册、续签ATA单证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其他项目均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二)补发单证册的确认。

  进境ATA单证册在进境后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补发ATA单证册。经出证机构签发,持证人应当向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提交补发的ATA单证册、证明文件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出境单证册经中国国际商会续签或补发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出境地直属海关提交新签发的单证册,经出境地海关审核后按原出境情况给与相关签注。

  七、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一)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二)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八、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九、对临时进口(限期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仍按《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www.jspwl.net  2007/9/15 11:15:00    阅读次数: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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